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春秀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2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26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春秀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春秀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春秀,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春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唐春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春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7626.31元及利息、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1159元和申请执行费1064.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春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与车站路东北角409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66XX号】的房产,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春秀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与车站路东北角409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66XX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唐春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责令被执行人唐春秀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伟钧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38号 下一篇 李许仔、陈毛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