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颌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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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897号案件名称
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颌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颌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897号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慧,女。被告:上海颌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莉莉。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颌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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