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明宇、赵西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5民初3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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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民初3473号案件名称
葛明宇、赵西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葛明宇;赵西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5民初3473号原告:葛明宇,女,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赵西冉,男,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明宇诉被告赵西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葛明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明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葛明宇负担。审判员 徐献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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