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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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德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德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111号之一原告:杨德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原70号)。负责人:李思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德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杨德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杨德君负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才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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