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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165撤回(2021)陕0112执7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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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165号
  •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165撤回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71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西xxx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3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20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716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严  浩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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