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961号案件名称
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金,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去戚厂工房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二单元2302A。法定代表人:罗国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学金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高学金于2021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高学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9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高学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高学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高学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审 判 员 孙 睿审 判 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 霞书 记 员 邓丽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