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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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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961号
  • 案件名称

    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高学金;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金,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去戚厂工房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二单元2302A。法定代表人:罗国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学金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高学金于2021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高学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成都飞蝠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9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高学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高学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高学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审 判 员  孙 睿审 判 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 霞书 记 员  邓丽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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