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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与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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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481号
  • 案件名称

    李铁与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铁;黄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斌,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李铁因与被上诉人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被上诉人黄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铁向黄斌偿还本金111万元,并支付利息71166.6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铁、黄斌按照一审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铁已向黄斌偿还涉案债权的本金19万元,仅余131万元未偿还,一审法院未查明该项事实,事实认定存在错误。2017年10月26日,李铁与黄斌双方之间成立了以50万元为本金的借贷合同关系,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即第一笔债务。2018年6月26日,李铁与黄斌双方之间又成立了以100万元为本金的借贷合同关系,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即第二笔债务。自2017年10月26日双方成立第一笔债务起至今,李铁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偿还本金共计15万元,案外人周某代偿4万元,共计偿还本金19万元。因李铁未指定偿还哪笔涉案债务的本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李铁偿还债务时,两笔债务均未到期且担保情况、负担情况均相同,故按照到期时间先后优先冲抵先到期的第2笔债务。2017年4月28日转帐20万元与本案款项没有关联,所以也需要从本金中扣除。二、在对已支付利息的认定上,李铁已向黄斌支付涉案债务的利息156250元,原审法院未查明该项事实,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针对前述两笔涉案债务,从第一份协议开始李铁每个月或隔月都通过其配偶潘扬偿还利息,直到2019年1月30日,共偿还了利息166250元。本案中要根据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本案的利息应是23万元。黄斌辩称,不同意李铁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之间在本案借款之前还有一笔600万元的借款,所以李铁的还款都是还的600万元的借款,本案中的款项李铁并没有偿还。黄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铁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27万元;2.判令李铁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6日,李铁签署《借款协议》,内容为:“今有李铁因院线业务发展需要,现收到黄斌(身份证号:×××)以转账借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利息1.5%(7500元),每月一日付息,打入黄斌建行银行卡,到期后一次还清本金。李铁以持有的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还款保证。黄斌在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之股权由李铁代持,立此为据。”2018年6月26日,李铁签署《借款协议》,内容为:“今有李铁因院线业务发展需要,现收到黄斌(身份证号:×××)以转账借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月利息1.5%(15000元),每月一日付息,打入黄斌建行银行卡,到期后一次还清本金。李铁以持有的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还款保证。黄斌在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之股权由李铁代持,立此为据。”周某作为见证人在两份借款协议上签字。周某出庭作证称,黄斌与李铁经其介绍认识,李铁原为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铁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黄斌借款,两份《借款协议》均系李铁收到黄斌出借的款项后签署。黄斌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10月26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5日向李铁转账20万元、15万元、402500元、40万元。黄斌主张其他出借款项系现金出借,在《借款协议》中未对转账和现金的出借方式进行仔细区分。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及时清偿。根据黄斌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黄斌与李铁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铁应向黄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黄斌要求李铁支付利息27万元未超出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李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7万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李铁还款明细;证据2.潘扬银行卡流水;证据3.潘扬还款说明;证据4.李铁银行卡流水,上述证据1-4用以证明李铁已经通过自己和潘扬还本金19万元,利息166250元,欠付的本金为111万元,欠付的利息为37800元。证据5.李铁和潘扬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潘扬与李铁的夫妻关系。证据6.北京市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扣缴端)周某的税务扣缴情况截凭,用以证明周某是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的员工,周某代李铁还款4万元本金,并且在北京星光艾美影院有限公司还款报销。证据7.周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周某代替李铁偿还4万元本金。黄斌向本院提交2017年8月3日李铁向黄斌借款600万元的借据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李铁主张的还款都是针对该600万元的还款,与本案没有关联。经庭审质证,黄斌对李铁提交7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黄斌认可收到周某的4万元现金,但主张该4万元系利息,并非本金。黄斌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2017年8月3日李铁向黄斌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用于证明对方主张的还款都是针对该笔600万元借款的还款,与本案无关。李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在二审程序中,李铁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坚持书面证人证言中的内容,表示代李铁以现金方式偿还了案涉借款4万元,自认为偿还的是本金,但认可李铁与黄斌对该笔还款的性质并未进行约定。此外,周某当庭认可两份案涉《借款协议》均系李铁在实际收到黄斌出借的全部款项后签署,表示此为李铁与黄斌之间借款的惯常做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李铁主张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4月,李铁及其妻潘扬以及案外人周某针对本案借款共计向黄斌还款356250元,其中偿还本金19万元,偿还利息166250元。具体还款情况如下:2017年11月24日,潘杨转账还款7500元;2017年12月26日,潘杨转账还款7500元;2018年1月30日,潘杨转账还款7500元;2018年2月26日,潘杨转账还款7500元;2018年3月30日,潘杨转账还款7500元;2018年4月26日,潘杨转账还款7500元;2018年5月31日,李铁以现金方式还款7500元;2018年6月27日,李铁以现金方式还款10000元,潘杨转账还款5000元;2018年7月31日,潘杨转账还款22500元;2018年8月31日,潘杨转账还款22500元;2018年10月31日,李铁转账还款11250元;2018年11月1日,李铁转账还款8750元;2018年11月29日,李铁转账还款11250元;2019年1月2日,李铁转账还款11250元;2019年1月30日,李铁转账还款11250元;2019年4月10日,李铁转账还款5万元;2019年4月16日,李铁转账还款5万元;2019年4月23日,李铁转账还款5万元;2019年4月,周某以现金方式还款4万元。由于各方均无法确定最后一笔周某代还款的具体日期,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最后一笔4万元现金还款的还款日期确定为2019年4月30日。经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见证,潘杨认可上述还款共计95000元均是代李铁向黄斌对案涉借款进行的还款,黄斌对此明确表示认可。黄斌认可就案涉借款收到上述还款共计356250元,但是不认可其中包含本金还款,主张都是针对本案借款偿还的利息。在本院审理期间,黄斌明确其在一审起诉时主张的还款利息系自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款。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定黄斌与李铁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鉴于黄斌向李铁转账的时间均分别在两份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之前,结合案涉《借款协议》的内容、李铁在还款初期均按照相应案涉《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总额偿还利息的情况以及李铁方证人周某的证言,本院确认李铁至迟在签订相应案涉《借款协议》之日分别足额收到了相应借款本金50万元和100万元。两份案涉《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均为月息1.5%,该利率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故李铁应当分别按照相应案涉《借款协议》约定的2017年11月1日和2018年7月1日起,以截至该日的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的标准偿还利息。关于李铁针对案涉借款的还款356250元,黄斌主张均系针对案涉借款偿还的利息。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斌同意将最后4笔共计19万元还款直接抵扣本金,本院将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予以核算。黄斌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李铁于2017年11月24日的还款超出截至还款当日应付利息的1582.19元,李铁于2018年6月27日的还款超出了截至还款当日应付利息7154.06元,李铁于2019年4月23日的还款超出截至还款当日应付利息29604.13元,李铁于2019年4月30日的还款超出截至还款当日应付利息39273.20元。根据先息后本的原则,对于上述超出截至还款当日应付利息总额的部分,本院分别予以抵扣截至相应还款日的借款本金余额。经本院核算,截至李铁最后一次还款的2019年4月30日,案涉借款还有本金1422386.42元尚未还清,本院将以此数额作为借款本金基数核定本案中李铁应当支付的利息。对于黄斌诉讼请求中超出前述欠付本金数额及应付利息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李铁自2019年4月30日之后未再针对案涉借款进行还款,但黄斌在本案中仅主张自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自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李铁应当向黄斌支付的利息应为256029.56元。综上所述,李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中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不成立的部分驳回。根据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一审判决的裁判结果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018号民事判决;二、李铁偿还黄斌借款本金1422386.42元及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应付利息256029.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黄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李铁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黄斌负担73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94元,由李铁负担6265元(已交纳),由黄斌负担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公告费260元由李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强刚华审 判 员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韩悦蕊书 记 员 曹明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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