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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楼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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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57号
  • 案件名称

    王本楼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本楼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57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本楼,男。被执行人王本楼刑事罚金刑执行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湘04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刑事判决支付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本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9月8日,本院又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王本楼住所地祁东县官家嘴镇石龙桥村走访调查。通过上述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被执行人支付罚金3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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