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芝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蔡骑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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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690号案件名称
李芝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蔡骑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芝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蔡骑骏;刘智琼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690号原告:李芝琳,女,汉族,2001年0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被告:蔡骑骏,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智琼,女,汉族,1952年0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李芝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蔡骑骏、刘智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芝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芝琳负担。 审 判 员 况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黄同楠书 记 员 曾 燕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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