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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泰、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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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533号
  • 案件名称

    刘敬泰、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敬泰;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533号原告:刘敬泰,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02-4009、4012-402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经理。原告刘敬泰与被告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刘敬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敬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敬泰负担。审判员 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蕾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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