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泰、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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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533号案件名称
刘敬泰、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敬泰;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533号原告:刘敬泰,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02-4009、4012-402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经理。原告刘敬泰与被告创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刘敬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敬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敬泰负担。审判员 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蕾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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