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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麟、张阿毛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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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705号
  • 案件名称

    吴家麟、张阿毛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雪英;吴家麟;张阿毛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吴家麟,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张阿毛,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张雪英与吴家麟、张阿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4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雪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家麟、张阿毛归还借款本金497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家麟与案外人共某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张阿毛与案外人共某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屋均系与案外人共某,故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吴家麟、张阿毛每月养老金分别为6384.60元、2996.50元,本院保留每人每月上海市最低工资2590元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剩余养老金扣划至本院后发还申请执行人张雪英。除此之外,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家麟、张阿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雪英,申请执行人张雪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家麟、张阿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家麟、张阿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武 博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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