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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正银、骆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特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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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特2号
  • 案件名称

    田正银、骆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田正银;骆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7民特2号      申请人:田正银,男,汉族,农民,住镇坪县曾家镇,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XXXX。申请人:骆冰,男,汉族,农民,住镇坪县曾家镇,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田正银与骆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田正银、骆冰因健康权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镇坪县曾家镇向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骆冰共赔偿田正银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共计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分两期支付,当场支付30000元,第二期下余2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田正银不再因本次事故向骆冰主张赔偿事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正银、骆冰于2021年9月14日经镇坪县曾家镇向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晓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广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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