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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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936号案件名称
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志文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936号原告: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三原县南环路西段。经营者:王国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旭,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法定代表人:盛涛。被告:赵志文,男。原告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志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三原国栋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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