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友、黄汝风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4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476号案件名称
黄希友、黄汝风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希友;黄汝风;黄汝英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希友,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汝风,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汝英,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希友因与被上诉人黄汝风、黄汝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希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希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411号民事裁定;二、准许黄希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上诉人黄希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培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迟猛、迟猛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044(2021)陕0112执6044号之二 下一篇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李桂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