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524刑初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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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刑初209号案件名称
于洪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洪雄案件缘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52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洪雄,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一部刑诉(2021)Z15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春至2021年4月,被告人于洪雄擅自在某镇某村某屯405林班24、27、43小班的林地种植玉米,致使林地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与污染。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于洪雄非法侵占林地面积22.6亩。案发后,被告人于洪雄被传唤到案。现被告人于洪雄已经在涉案林地内种植树木,并与亨通镇人民政府签订造林保证书。 指控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洪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于洪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洪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洪雄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有认罪认罚,主动补植树木并缴纳造林保证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洪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路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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