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文英、何森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6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695号案件名称
喻文英、何森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喻文英;何森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喻文英,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何森,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喻文英与被执行人何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82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喻文英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森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申请执行人喻文英申请将被执行人何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何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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