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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湘红、范红强等范玉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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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9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湘红、范红强等范玉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马湘红;范红强;范玉祥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3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湘红,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范红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范玉祥,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马湘红与范红强、范玉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标的70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湘红与被执行人范红强、范玉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3957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秋明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双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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