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圆圆与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26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2662号案件名称
王圆圆与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圆圆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王圆圆,女,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P9L26P。法定代表人:党宏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圆圆与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圆圆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调字(经开)[2020]第1852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0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从2021年8月起,二年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266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沧县纳百秋汽车服务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974号 下一篇 蔡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57号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