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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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92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924号原告: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田藏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九行(单位员工),男,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赵倩。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中钨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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