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武、张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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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58号案件名称
王爱武、张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爱武;张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武,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119710414xxxx.被执行人:张凯,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兴安西路。身份证号码:61240119680516xxxx.申请执行人王爱武与被执行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张凯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56元、执行费1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涂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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