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宏、李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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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51号案件名称
王忠宏、李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忠宏;李芬;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00XL。法定代表人:冉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甲、李某应偿还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已偿还的2271.79元利息予以扣减),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40元、律师费4000元。王某甲、李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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