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辉、薛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35号案件名称
李英辉、薛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英辉;薛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35号原告:薛飞,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韩城市巨人机械门面,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英辉,男,汉族,24岁,住韩城市下峪口玉镜大街小辉钣金机修美容厂。薛飞与李英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薛飞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飞负担。 审 判 员 王泰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