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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产、葛赋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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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73号
  • 案件名称

    张根产、葛赋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根产;葛赋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0)陕04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资金合计14968.41元已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已领取。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其他财产。后经本院在被执行人张某某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其户籍地居住,户籍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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