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宁、刘永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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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631号案件名称
赵小宁、刘永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赵小宁;刘永飞;朱长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宁,女。被执行人:刘永飞,男。被执行人:朱长征,男。申请执行人赵小宁与被执行人刘永飞、朱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永飞、朱长征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小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永飞偿付借款10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小宁领取了被执行人朱长征代偿的执行款10050元,其以被执行人朱长征已履行完毕(2021)陕08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朱长征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朱长征已交纳;被执行人朱长征承担的保证责任有权向被执行人刘永飞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朱长征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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