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初1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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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初18号之三案件名称
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初18号之三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SANFUSHIPBUILDINGHOLDING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安森路10号国际大厦03-05(10ANSONROAD#03-05INTERNATIONALPLAZASINGAPORE)。负责人:杨屹峰,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乐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崴,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6800元,减半收取为1813400元,由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继东审 判 员 王小莉审 判 员 周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红梅书 记 员 陈 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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