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高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恢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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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恢228号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高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高立伟;杨莉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主要负责人:徐彬,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立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杨莉莉,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立伟、杨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1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后该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同意按长期和解履行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同意按长期和解履行结案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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