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龙、白永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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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325号案件名称
李瑞龙、白永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瑞龙;白永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瑞龙,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现住怀仁市怀应路北7号。被执行人:白永顺,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生,现住怀仁市明珠家园2栋2单元501室。李瑞龙与白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6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7050元,案件受理费239元,执行费306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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