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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光、贺亚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0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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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0937-1号
  • 案件名称

    齐光、贺亚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齐光;贺亚新;张志军;史庆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0937-1号原告:齐光,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贺亚新,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张志军,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史庆文,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齐光诉被告贺亚新、张志军、史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光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8元(原告齐光已垫付),减半收取2954元、保全费2055元,由原告齐光负担,退还齐光2954元。审 判 员 朴银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 源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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