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光、贺亚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0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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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0937-1号案件名称
齐光、贺亚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齐光;贺亚新;张志军;史庆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0937-1号原告:齐光,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贺亚新,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张志军,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史庆文,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齐光诉被告贺亚新、张志军、史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光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8元(原告齐光已垫付),减半收取2954元、保全费2055元,由原告齐光负担,退还齐光2954元。审 判 员 朴银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 源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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