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子虎、闫正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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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909号案件名称
吕子虎、闫正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吕子虎;闫正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吕子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闫正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居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吕子虎与闫正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闫正基于2021年9月28日将案件履行款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甘0321执19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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