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李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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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323号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李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李小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王宏,行长。被执行人:李小云,女,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李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云名下上海市松江区XXX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系该不动产的抵押权人,本院已启动对上述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此外,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本案的执行尚需等待被执行人李小云名下上海市松江区XXX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拍卖结果,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吉 立审 判 员 毛 成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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