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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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33号案件名称
陕西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33号陕西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自觉履行义务。陕西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60561.98元。执行中,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志远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260561.9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5006元。执行中本院划拨铜川市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0561.98元,并办理领款手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本院(2021)陕0204执113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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