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谷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姜惠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5民初1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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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516号案件名称
上海谷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姜惠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谷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姜惠妮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5民初13516号原告:上海谷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鞠锦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被告:姜惠妮,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又文,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谷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鑫印务公司)与被告姜惠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鑫印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被告姜惠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鑫印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姜惠妮支付其公司报酬34,270元,诉讼费由姜惠妮负担。事实与理由:姜惠妮自2018年6月4日起分批向其公司定制“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其公司均已按照指定地址为姜惠妮上门送货。截止2018年12月3日姜惠妮共计定制了22批次66200只,其中2018年6月4日“小仙女鸡排饭”纸拎袋1000只,6月11日“小仙女鸡排饭”、“佛系色拉”各1000只,6月13日“佛系色拉”1000只,6月18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6月20日“小仙女鸡排饭”2000只、“佛系色拉”1000只,7月4日“小仙女鸡排饭”、“佛系色拉”各1000只,7月10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7月18日“佛系色拉”2000只,7月27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8月2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8月10日“小仙女鸡排饭”900只、“佛系色拉”2000只,8月18日“佛系色拉”5500只,8月25日“佛系色拉”1000只,8月30日“小仙女鸡排饭”50只、“佛系色拉”3000只,9月4日“小仙女鸡排饭”3800只、“佛系色拉”7000只,10月8日“佛系色拉”3400只,10月18日“佛系色拉”3500只,11月2日“佛系色拉”700只,11月3日“佛系色拉”2400只,11月17日“佛系色拉”3000只,11月20日“佛系色拉”2500只,12月3日“小仙女鸡排饭”2500只、“佛系色拉”5000只,总计应付报酬为74,270元。然姜惠妮仅支付其公司报酬40,000元,尚欠34,270元。其公司曾多次向姜惠妮催讨所欠报酬,姜惠妮以资金周转困难、店铺倒闭等理由拒付。姜惠妮辩称,对谷鑫印务公司所述其向该公司分批定制“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且已支付报酬4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然其仅收到纸拎袋14批次,而谷谷鑫印务公司所称的8月25日“佛系色拉”1000只,8月30日“小仙女鸡排饭”50只、“佛系色拉”3000只,10月8日“佛系色拉”3400只,11月2日“佛系色拉”700只,11月3日“佛系色拉”2400只,11月17日“佛系色拉”3000只,11月20日“佛系色拉”2500只,12月3日“小仙女鸡排饭”2500只、“佛系色拉”5000只8批次其实际并未收到。法院应当驳回谷谷鑫印务公司就其未收到的纸拎袋部分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初,姜惠妮为向谷鑫印务公司定制上海市黄浦区妮妮餐饮店所需“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经他人介绍与谷鑫印务公司的员工郭强建立微信,双方通过微信约定由姜惠妮提供“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图案设计,谷鑫印务公司批量制作,“小仙女鸡排饭”、“佛系色拉”纸拎袋的报酬单价均为1.10元,并按照姜惠妮指定的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XXX号(日月光)TT-134室店铺等地址由谷鑫印务公司负责分批上门送货。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姜惠妮共向谷鑫印务公司定制了22批次的“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计66200只,其中2018年6月4日“小仙女鸡排饭”纸拎袋1000只,6月11日“小仙女鸡排饭”、“佛系色拉”各1000只,6月13日“佛系色拉”1000只,6月18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6月20日“小仙女鸡排饭”2000只、“佛系色拉”1000只,7月4日“小仙女鸡排饭”、“佛系色拉”各1000只,7月10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7月18日“佛系色拉”2000只,7月27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8月2日“小仙女鸡排饭”1000只、“佛系色拉”2000只,8月10日“小仙女鸡排饭”900只、“佛系色拉”2000只,8月18日“佛系色拉”5500只,8月25日“佛系色拉”1000只,8月30日“小仙女鸡排饭”50只、“佛系色拉”3000只,9月4日“小仙女鸡排饭”3800只、“佛系色拉”7000只,10月8日“佛系色拉”3400只,10月18日“佛系色拉”3500只,11月2日“佛系色拉”700只,11月3日“佛系色拉”2400只,11月17日“佛系色拉”3000只,11月20日“佛系色拉”2500只,12月3日“小仙女鸡排饭”2500只、“佛系色拉”5000只。谷鑫印务公司按照姜惠妮指定的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XXX号(日月光)TT-134室店铺等地址分批进行了上门送货。“佛系色拉”纸拎袋报酬单价从2018年8月25日调整为1.15元。“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总计报酬为74,270元,姜惠妮支付了谷鑫印务公司报酬40,000元,尚欠34,270元。谷鑫印务公司曾多次向姜惠妮催讨所欠报酬,姜惠妮未付。上述事实有谷鑫印务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送货单等证据为证,且证据经庭审质证。审理中,姜惠妮坚持其未收到8批次“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的主张,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就“小仙女鸡排饭”和“佛系色拉”纸拎袋的制作通过微信达成协议,双方就此承揽合同成立,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支付原告全部报酬。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以未实际收到部分纸拎袋拒付部分报酬的抗辩,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欠付的报酬34,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惠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谷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报酬34,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7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8.37元,由被告姜惠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良明书记员 董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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