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贵、司德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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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232号案件名称
王朝贵、司德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朝贵;司德会;毕节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232号原告:王朝贵,男,汉族,1963年0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司德会,女,汉族,1966年04月0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惠茹、魏浪,系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双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0429790746F。法定代表人:刘朝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松梅,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MB0510887N。法定代表人:胡敬斌,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百里杜鹃大道杜鹃小区A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60907380C。法定代表人:吴华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洪,该单位员工。原告王朝贵、司德会与被告毕节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及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及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朝贵、司德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朝贵、司德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贵、司德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57.00元,由原告王朝贵、司德会负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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