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4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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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4025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4025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8号。负责人:蔡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某,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李某2,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万年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伟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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