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明、张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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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57号案件名称
徐建明、张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建明;张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新,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明与被执行人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7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线索提供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非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张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张新名下有苏B5××××机动车,但该车车龄较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查封。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西园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张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新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徐建明履行3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有执行费605元、案件标的17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王益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鑫升书 记 员 柳飞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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