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曹振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7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3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曹振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曹振英;苗云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住所地:神木市锦界镇工业园区政通路电力局大楼左侧。法定代表人:朱亚旗,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振英,男,1972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康家墕路。被执行人:苗云霞,女,1970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与曹振英、苗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曹振英、苗云霞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借款本金78.9996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50元、执行费10360元.执行中,申请人代理人与被执行人曹振英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曹振英于2021年8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85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将借款利息偿还完毕。由被执行人曹振英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03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恢1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爱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