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曹振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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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曹振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曹振英;苗云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住所地:神木市锦界镇工业园区政通路电力局大楼左侧。法定代表人:朱亚旗,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振英,男,1972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康家墕路。被执行人:苗云霞,女,1970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与曹振英、苗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曹振英、苗云霞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借款本金78.9996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50元、执行费10360元.执行中,申请人代理人与被执行人曹振英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曹振英于2021年8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85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将借款利息偿还完毕。由被执行人曹振英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03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恢1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爱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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