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秀英、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1执16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执1627号
  • 案件名称

    张秀英、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英;刘振武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1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8年5月6日生,住惠民县。被执行人:刘振武,男,1966年3月6日生,住惠民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162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时到庭,缴纳案款。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21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雪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