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英、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1执16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执1627号案件名称
张秀英、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秀英;刘振武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1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8年5月6日生,住惠民县。被执行人:刘振武,男,1966年3月6日生,住惠民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刘振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162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时到庭,缴纳案款。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21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雪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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