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凤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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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2793号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凤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凤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2793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凤仁,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口市秀英区,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凤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现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元。 审判员杨大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佟佳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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