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胡海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保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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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保117号案件名称
王振民、胡海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振民;胡海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保117号胡海洋:本院在执行你与被申请人王振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财保8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振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30520680073964477内的存款、王振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27073701052731内的存款、王振民在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610162631594265384内的存款,支付宝账户761617952qq.COM内的资金及微信钱包内的资金,共计2574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振民的银行存款,因被申请人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第(二)项规定,现通知如下:部分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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