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泽、邹梦泽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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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811号案件名称
陈天泽、邹梦泽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天泽;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淮师附小山南第十三小学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泽,男,201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路恒大绿洲17栋1405室,身份证号码340403201207110419。法定代理人:陈松(陈天泽父亲),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路恒大绿洲17栋14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梦泽,女,201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舜耕村1胡郢组,身份证号码340403201209267049。法定代理人:邹鹏德(邹梦泽父亲),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舜耕村1胡郢组。法定代理人:汤艳玲(邹梦泽母亲),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舜耕村1胡郢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鹏德,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舜耕村1胡郢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051728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艳玲,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舜耕村1胡郢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0430282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师附小山南第十三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民裕大街和杜鹃路交汇处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MB1D22318P。法定代表人:沈建山,该小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天泽因与被上诉人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淮师附小山南第十三小学(以下简称淮师附小十三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天泽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淮师附小十三小赔偿陈天泽7300.71元;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淮师附小十三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陈天泽承担10%的责任不当,监控视频能够证实陈天泽与另一个男孩在走廊墙角坐在地上聊天,发生本案侵权行为时,陈天泽并没有在走廊嬉戏、打闹、追逐等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存在,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2、淮师附小十三小提供的监控视频不完整是间接导致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原因。陈松在淮师附小十三小安排下观看过完整监控经过,陈松让学校提供视频,校方拒绝,陈松以派出所做出担保的方式让校方提供视频,校方仍然拒绝提供,后期校方要求陈松签署一份纸质的事情经过,经过定性为玩耍,陈松拒绝签字。淮师附小十三小向法庭提供的监控视频仅1分32秒(校方截取开始时间为15:50.27,与陈松在学校安排下观看的视频相比缺少了15:50.27之前的监控内容),监控视频不能完整展现陈天泽与两个男孩如何坐在墙角、邹梦泽何时蹲在几个男孩旁边,二审请求法院责令学校提供完整的(教学B二层南北走廊监控,2020年10月13日15:49:00至15:51.59期间)监控视频证据。邹梦泽、汤艳玲共同辩称,一审判决正确。邹鹏德未答辩。淮师附小十三小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一审淮师附小十三小已经提供了事发监控,可以反映事故发生前陈天泽与邹梦泽玩耍的事实确实存在。距离事故发生前时间越短,越能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陈天泽所称的事发前陈天泽与邹梦泽聊天,但陈天泽损害的结果不是聊天结束后邹梦泽直接行为所致,期间存在行为转化,陈天泽认为未提供完整监控导致事实不清的说法不能成立。陈天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赔偿陈天泽各项损失9216.77元(附赔偿清单,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依法判令淮师附小十三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淮师附小十三小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天泽与邹梦泽均为淮师附小学生,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天泽的法定代理人提交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内容为:教学B二层南北走廊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10月13日15:50:27至15:51:59期间,陈天泽、邹梦泽以及一个男孩在走廊墙角处玩耍。陈天泽和另个男孩坐在地上,邹梦泽蹲在陈天泽侧对面。陈天泽与邹梦泽玩打过程中,另个男孩起身追逐其他人,陈天泽也起身准备离开,邹梦泽搂抱陈天泽肩膀阻止其离开。在陈天泽挣脱过程中邹梦泽突然抬起右脚踢到陈天泽裆部。陈天泽当即跪在地上呈痛苦状,持续了一分钟。这一分钟内,邹梦泽蹲在陈天泽对面双方在交谈。随后,陈天泽自行站起,邹梦泽也随之离开。当日18:19,陈松带陈天泽到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包皮皮肤裂伤;病程记录中辅助检查:患者包皮皮肤裂伤,肿胀明显,无法缝合,需要行包皮环切术,切除多余包皮。2020年10月17日出院,支付医疗费4402.81元。2021年2月22日,陈松带陈天泽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超声提示双侧睾丸、附睾、精索静脉未见明显异常,支出医药费227元及交通费84元。现陈天泽以邹梦泽侵权行为导致陈天泽受伤和淮师附小十三小疏于管理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陈天泽住院病历的长期医嘱单载明患者需陪护一人,其父亲陈松税前月均收入为17301.79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天泽身体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如何造成的,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2、陈天泽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淮师附小十三小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如存在未尽到合理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淮师附小十三小通过安全班会、黑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在事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家长并将陈天泽送医救治,校方在事故的处理上不够及时、妥当,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故淮师附小十三小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天泽与邹梦泽已年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在走廊内嬉戏打闹有一定的危险性。两人在墙角玩打后,陈天泽准备离开,邹梦泽一再搂抱阻止,在陈天泽挣脱过程中,邹梦泽突然抬起右脚踢到陈天泽裆部。陈天泽与邹梦泽均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安全教育和监护的义务,该事故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陈天泽与邹梦泽的监护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酌定陈天泽与邹梦泽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为:陈天泽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10%,邹梦泽的法定代理人邹鹏德、汤艳玲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70%,淮师附小十三小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20%。关于陈天泽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应予以支持的问题。对于陈天泽主张的医药费4735.61元,根据查明事实中陈天泽在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实际支出4402.81元,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实际支出227元,医药费总计4629.81元(4402.81元+227元=4629.81元),对医疗费4629.81元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陈天泽主张的护理费4117.16元,陈天泽住院病历的长期医嘱单载明陈天泽需陪护一人,其父亲税前月均收入为17301.79元。本项请求依法调整为2306.90元(17301.79元/月÷30天/月×4天=2306.90元)。对于陈天泽主张的营养费12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陈天泽住院4天,按30元/天计算,计算标准正确,对陈天泽的此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陈天泽主张的交通费124元(84元+4天*10元=124元),陈天泽到合肥复查支出交通费84元;在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4天,产生交通费用符合常理,对陈天泽的此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陈天泽诉请要求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淮师附小十三小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为7300.71元(4629.81元+2306.90元+120元+120元+124元=7300.71元)。根据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赔偿陈天泽各项费用合计为5110.50元(7300.71元×70%=5110.50元);淮师附小十三小赔偿陈天泽各项损失合计1460.14元(7300.71元×20%元=1460.14元)。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1、邹梦泽、邹鹏德、汤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天泽5110.50元;2、淮师附小十三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天泽1460.14元;3、驳回陈天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天泽的法定代理人陈松负担43元、邹梦泽的法定代理人邹鹏德、汤艳玲负担83元、淮师附小十三小负担24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酌定陈天泽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是否妥当。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本院要求淮师附小十三小提交陈天泽上诉所称2020年10月13日15:49:00至15:51.59期间的监控视频,淮师附小十三小称该时长视频无法提供,其一审提交的监控视频已经反映了事发经过。从淮师附小十三小一审提交的时长为1分32秒的监控视频显示,视频开始包括陈天泽、邹梦泽在内的学生在玩耍,约二十秒陈天泽起身离开时被邹梦泽搂抱阻止,陈天泽挣脱过程中被邹梦泽抬腿踢中裆部,故一审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陈天泽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陈天泽上诉称淮师附小十三小未提供完整视频导致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天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天泽的法定代理人陈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李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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