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刘文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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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068号案件名称
刘智、刘文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智;刘文军;张玉花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068号原告:刘智,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隆,系贵州梵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军,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华,系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花,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原告刘智与被告刘文军、张玉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智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智负担。审 判 员 张英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秦玉凤书 记 员 彭 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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