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学、余小高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4548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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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4548207号案件名称
徐成学、余小高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成学;余小高;余乖妹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4548207号原告:徐成学,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林,盘州市鸡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51100138。被告:余小高,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余乖妹,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徐成学与被告余小高、余乖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成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徐成学负担。审 判 员 包彦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凯书 记 员 王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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