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立朋、韦暑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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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63号案件名称
樊立朋、韦暑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樊立朋;韦暑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63号原告:韦暑刚,男,生于1977年4月12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樊立朋,男,生于1972年11月21日,汉族,住韩城市。原告韦暑刚与被告樊立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韦暑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暑刚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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