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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立朋、韦暑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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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63号
  • 案件名称

    樊立朋、韦暑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樊立朋;韦暑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63号原告:韦暑刚,男,生于1977年4月12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樊立朋,男,生于1972年11月21日,汉族,住韩城市。原告韦暑刚与被告樊立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韦暑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暑刚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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