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5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54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1幢2310-2325号。法定代表人:李雄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汨罗市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路桂花巷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有的未出售房产、车位已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不了新的财产线索后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