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妍、党龙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28号
  • 案件名称

    张妍、党龙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妍;党龙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李存莲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28号 原告李存莲,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城关镇兴教路东关居民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培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东一路居民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卫东,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党龙辉,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澄城县。    被告张妍,女,汉族,住澄城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雷宏,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存莲与被告党龙辉、张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存莲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6607.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党龙辉驾驶陕AXXXXXXX路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斜路100M处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存莲发生碰撞,造成李存莲受伤的交通事故。XX城县XX大队认定被告党龙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经XX城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跖骨骨折,趾骨骨折。被告张妍身为车辆实际拥有人不管不问,被告党龙辉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其他合理损失至今未予支付。同时陕AXXXXX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接到原告申请索赔后,推诿拒绝按照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赔偿。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此,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并非原告所诉本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因此,原告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存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