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才正、吕东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49号
  • 案件名称

    李才正、吕东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才正;吕东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才正,男,汉族。被执行人吕东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才正与被执行人吕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东明欠申请执行人公积金中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东明自愿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除工资还款,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李才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岳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