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伟、艾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6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659号
  • 案件名称

    焦伟、艾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焦伟;艾小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小燕,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810230927。上诉人艾小燕因与被上诉人焦某某、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艾小燕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陕0602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2、本案的上诉人起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范围,更未超过法定期限。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小燕对延安鸿瑞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焦某某的债权已经(2015)宝民初字第02135号民事判决确认,且宝塔区法院作出的(2019)陕0602执异66号裁定书以未足额全面缴纳出资为由追加第三人李某某为被执行人,裁定在250万范围内向上诉人履行(2015)宝民初字第02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部分义务。现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李某某承担的该部分债务为焦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系就同一且已经法院确认的债权的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应重复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王    欣审   判  员    武    烨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书   记  员    杨 红 红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