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传田、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恢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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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恢76号案件名称
郭传田、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传田;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郭传田,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佐龙镇。被执行人: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玉惠,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传田与被执行人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传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履行1800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本院先后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法人登记所在地岚皋县肖家坝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未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4、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玉惠案发前将位于大桥路自建住房五楼(系另案抵押物)在案发前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本院对该抵押房产依法变卖后,向申请人郭传田分配40000.00元。5、申请执行人通过信访申请司法救助50000.00元,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3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司法救助金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在强制腾退申请人占据的房屋时,经本院协调,发放人自愿给付申请人损失100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80000.00元,本次执行中实际实现判决利益85000.00元,剩余95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县委政法委批转的信访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18)陕09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所判处被执行人岚皋县惠方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该给付义务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恢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文玉审 判 员 唐 玮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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