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与李某1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特1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特16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3民特166号申请人:李某1,男,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李某2,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人:李某3(李某2之胞姐),193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李某1申请被申请人李某2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1称,李某1系李某2的弟弟,李某2现年76岁,李某2父母均已经死亡且无子女。李某2自1992年至今长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精神病医院,反应淡漠、言语困难、认识障碍、四肢活动不利、眼睛视力接近失明。李某1系李某2的监护人,因李某1在为李某2办理相关事宜时,均被要求提供李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为此,李某1为保证李某2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原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2代理人李某3称:李某1系李某2的监护人,同意李某1申请宣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李某4(1983年去世)和梁某(1986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李某5(2007年去世)、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6。2020年11月10日,本院出具(2020)京0113民特32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2021年9月1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2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李某2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李某1申请宣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彩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叶丽芳书 记 员 徐苑馨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