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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杨丽,李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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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62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杨丽,李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杨丽;李川东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624号 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1路锦绣江都1、2幢154号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D3ECX4。负责人:陈玉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丽,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川东,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被告杨丽、李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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