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杨丽,李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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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624号案件名称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杨丽,李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杨丽;李川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624号 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1路锦绣江都1、2幢154号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D3ECX4。负责人:陈玉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丽,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川东,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被告杨丽、李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重庆滨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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